北京网站设计公司:世界上第一封e-mail诞生于1971年年底,ray tomlinson从一台计算机把信息发送到另一台相邻计算机上,但当时他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他的发明可以记录信息或数据,更没有考虑到电子邮件和营销会发生什么联系。现在。电子邮件已成为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服务之一,电子邮件不仅作为一种交流工具,同时也日益与企业经营活动密不可分。
从e-mail诞生到将其运用于营销领域,期间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。在e-mail和万维网得到普遍应用之前,新闻组(new sgroup )是人们互相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,新闻组也是早期网络营销的主要场所,是许可e-mail策略得以诞生的摇篮。1994年4月12日,美国亚利桑那州两位从事移民签证咨询服务的律师laurence canter和m arthasiegel把一封“绿卡抽奖”的广告信发到他们可以发现的每个新闻组,结果两人只花费了20美元的上网通信费用就吸引来25000个客户,赚了10万美元。两位律师在1996年还合作写了一本书—《络赚钱术》(how to make a fortune on the internet superhighway ),书中介绍了他们的那次辉煌经历,并认为通过互联网进行许可e-mail策略是前所未有的几乎无须任何成本的营销方式。
同样是在1994年,美国人robert raisch撰写了一篇名为《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》的论文。文中将亚利桑那州两位律师“成功地将信息以低廉的费用传送给数千万消费者”的方法称为“用户付费的促销”,因为信息发送者将互联网作为直接的促销渠道向用户传递信息,却不考虑用户的接受程度和为此付出的费用。这与现实世界中广告商承担所有信息传递费用的方式不同,对于用户是不公平的。
现在人们普遍认为许可e-mail策略诞生于1994年,不仅是因为两个律师草莽式的初次尝试,而且还包括robert raisch对“基于许可”的初步理性思考,并由此开始了许可e-mail策略从实践到理论的体系构建。
许可e-mail策略定义
e-mail并非为营销而产生,但当e-mail成为大众的信息传播工具时,其营销价值也就逐渐显示出来。不过这却并非简单地通过e-mail来传递广告信息,因为如果发信人随意发送大量的商业邮件,即使可以达到自己的目标,但因其对他人及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,不仅无法获得普遍认可,还有可能招致法律制裁。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有反垃圾邮件法律,弗吉尼亚州一家法院在2008年做出了该国首例“垃圾邮件发送者犯有重罪”的宣判。2008年3月,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罗利市的杰里米·杰尼斯在佛吉尼亚州受到指控,因其被认定犯有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罪,被法院宣判监禁9年。
系统研究e-mail的营销价值是从对“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”的研究开始的,但直到提出“许可营销”的概念,e-mail的营销价值才开始逐步获得广泛认同。“许可营销”理论由营销专家seth godin在1999年的《许可营销》一书中最早提出的,概念一经提出便受到普遍关注并得到广泛应用,其有效性也已经被许多企业的实践所证实。
按照seth godin的观点,许可营销是指企业在推广其产品或服务时,事先征得顾客的“许可”。得到潜在顾客许可之后,通过e-mail的方式向顾客发送产品朋及务信息。因此,许可营销也就是许可e-mail策略。许可营销的主要方法是通过企业e-mail、新闻邮件和电子刊物等形式,在向用户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同时附带一定数量的商业广告。例如。一些公司在客户注册为其会员或者申请某项网络服务时,会询问“是否希望收到本公司不定期发送的最新产品信息”,或者给出一个列表供客户选择希望收到的信息。在传统营销方式中,由于信息沟通不便或成本过于高昂,许可营销很难行得通,但是互联网的交互性使得许可营销成为可能。
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,本书将许可e-mail策略定义如下:许可e-mail策略是在事先征得用户许可的前提下,将e-mail作为传播媒介向目标用户传递信息,从而实现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网络营销策略。
准确把握许可e-mail策略的理论内涵,需要强调下列3个重要因素:
(1)以获得收信人许可为基准
《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》(2003)第三条明确规定,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、电子刊物、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即为垃圾邮件。因此,许可e-mail策略与垃圾邮件的本质区别,就是在发送e-nail之前,是否征得收信人的许可。企业无论发送任何内容的e-mail,都必须事先征得收信人允许,否则都将被视为非法的垃圾邮件。
(2)以e-mail作为传播媒介
许可e-mail策略与其他网络营销策略相比,最大的特色就在接触用户的媒介是e-mail。因此,企业可以凭借e-mail成本低、反馈快等特点,与其他网络营销策略协调互补,实施独具特色许可e-mail策略,以期取得最佳效果。
(3)以实现企业营销目标为标准
企业实施许可e-mail策略必须始终明确一点,即该策略不仅是企业网络营销活动的一个部分,也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有机组成。因此,判断许可e-mail策略效果的标准应该从全局出发,视其能否有助于实现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目标,而不能仅从其自身加以判断。